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請人 王榮堂 相對人 郭瑞珍
郭瑞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郭 陳錦螢郭建和 於民國95年6月12日共同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8月12日,並由第三人 郭陳錦螢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為聲請人設定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5年6月13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郭陳錦螢、郭建和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第三人郭陳錦螢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7年5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4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土庫鎮│越港││255-7│69│1分之1│郭瑞珍、郭瑞霞權利範圍各為2分││0││││││││之1││1│││││││││├─┼───┼────┼───┼───┼────────┼──────┼───────┼───────────────┤│0│雲林縣│土庫鎮│越港││255-10│92│1分之1│郭瑞珍、郭瑞霞權利範圍各為2分││0││││││││之1││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