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緝字第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
林晉宏 趙文銘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吳冠霆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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