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六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明輝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七月一日│壹拾萬元│MA三九一四六二││││││││三││├─┼─────────┼─────────┼───────────┼────────┼────────┼──┤│2│葉明輝│第一銀行仁和分行│九十年八月一日│壹拾萬元│MA三九一四六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