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一四號
具保人 劉俊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甲○○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並予沒入。
理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後,由具保
人出具保證書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棄保逃匿,經傳、拘及追保無著,應命具保人繳納前述指定保證金額,並予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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