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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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九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原名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並經辯論終結。現因本案依據自訴事實牽連併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罪嫌,尚待續為完足之調查、辯論,應命再開辯論,並告知前述涉案罪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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