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國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國貿字第九號
原告乙0000000000金融商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tenph被告甲0000000000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