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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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233號聲請人 張嘉家 相對人 劉耀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子女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已逾期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