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抗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8號抗告人 陳金隆 相對人 陳韻先
陳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485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訟第17條定有明文,此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明文。
二、抗告人對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上揭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並已於107年6月13日收受本院民事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高維駿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姜國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