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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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 卜運忠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如有欠缺,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所謂聲明,可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請求判決之結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其內容須明確特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未明確特定書面道歉內容為何;第二項部分則陳述被告應提出新台幣(下同)9萬元之賠償,惟又陳述「...每人賠償為2萬元,受害者包括本人及年邁雙親共3人...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共計9萬元之賠償」等語,則原告就此部分究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何人、何數額顯有未明;再原告亦未就訴之聲明所主張者逐項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各項請求所依據民事法上之請求權基礎及其事實為何,此均亦為訴訟合法要件。從而,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