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國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賀姿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3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對二被告均各請求新臺幣(下同)5萬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合計應徵裁判費為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林宗成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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