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 黃安頓 上訴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14元【訴訟標的價額: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28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1/2)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47,200元+建物現值21,400元)×1/2=1,237,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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