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77號抗告人 吳瑞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嘉慶 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13日所為106年度司拍字第3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有明文。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中未具體表明抗告聲明,復未表明抗告理由,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饒志民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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