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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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9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仲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仲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沈宗興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