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5號附民原告 蕭旭助 被告 蘇高鋒 被告富新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炳文 上列被告蘇高鋒、富新華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審交易字第658號被告蘇高鋒),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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