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6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哲源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何凱益 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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