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8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俊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貳顆(驗餘總淨重零點伍伍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證據部分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中山二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偵辦毒品案採證照片2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青保管字第429號保管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劉俊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仍自不詳之人處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藥錠2顆而持有之,惟念及被告尚未施用即為警查獲,犯後亦坦承不諱,已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查扣案藍色圓形藥錠2顆(合計總淨重0.5600公克,取樣0.0015公克,餘重0.558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局100年4月26日航藥鑑字第1002305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卷第3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3045號被告劉俊昇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3段329巷4弄3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俊昇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竟仍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晚間8時許,在台北市○○區○○○路、長春路口,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共2顆(淨重0.5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5日上午7時許,在台北市○○區○○○路○段○○巷○○號前,為警盤檢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共2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劉俊昇之自白,(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2顆(總重0.56公克,驗餘淨重0.5585公克),(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4月26日航藥鑑字第1002305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檢察官盧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