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尉准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王耀賢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選任辯護人王耀賢律師於判決前之101年8月29日已具狀解除委任,是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王耀賢律師」,顯係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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