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9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3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民年金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392號上訴人 廖百壽 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國民年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9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1年9月2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蕭忠仁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黃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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