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黃麗芬 被告昇昌吊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被告 潘建富 上列被告潘建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