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原告 林靜茹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原告 林芊孜 法定代理人 林文堃
連靜懿 原告 林禹丞 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卓怡伶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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