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146號

原告 張嘉文

盧寶麗

被告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訴訟代理人 陳佩儀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政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