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員簡字第146號原告 張嘉文 盧寶麗 被告石圓禪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紘璋 訴訟代理人 陳佩儀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0年12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