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咕嚕咕嚕透早食商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吟安間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