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溢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4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皆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罪質相似,又各罪時間相距未滿1個月,間隔甚短,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以及本院卷附受刑人「答辯聲請」狀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23日(共2次)111年7月6日111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844、4245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844、4245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844、424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157號111年度訴字第2157號111年度訴字第2157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3日112年1月13日112年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157號111年度訴字第2157號111年度訴字第21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1日(撤回上訴)112年6月21日(撤回上訴)112年6月21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57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844、424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157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1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21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