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月)│├──┼─────────┼────────┼─────────┼───────────┼────────┼────────────┤│001│ 呂辛福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2,100元│95年5月31日│0000000│6││││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行│││││├──┼─────────┼────────┼─────────┼───────────┼────────┼────────────┤│002│松泰家俱裝潢有限公│台灣銀行信義分行│6,300元│95年5月31日│0000000│6│││司││││││├──┼─────────┼────────┼─────────┼───────────┼────────┼────────────┤│003│生隆裝潢行 陳榮全 │土地銀行新店分行│15,700元│95年6月30日│0000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