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建字第11號原告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複代理人壬○○
丁○○乙○○被告辛○○庚○○之承.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2,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零陸萬捌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庚○○於訴訟繫屬中,於民國99年5月21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繼承人辛○○聲明承受訴訟,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訴外人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詮程公司)於91年12
月間,委由原告承攬施作詮程公司向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標得之「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總工程款為24,040,996元;又訴外人詮濬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詮濬公司)於92年9月間委由原告承○○○鎮○○段○○○○號等27筆土地之「 怡和 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合建興建工程,總工程款為37,604,431元。上開二筆工程為原告及被告之被繼承人庚○○之合夥事業,均由原告依約完工,然「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之工程尾款1,469,290元及「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之工程尾款2,379,729元暨保固金310,000元,均由被告收受,此為被告所是認,「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之保固金721,230元亦由被告所收受,復有彰化縣和美鎮公所97年10月20日和鎮建字第0970017555號函為憑。
㈡按合夥因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而解散;合夥解散後,其清
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民法第692條第1項第3款、第694條第1項、第697條第1項、第2項、第699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兩件工程均由原告公司出面委託施工,所有工程支出均由原告先行墊付,該墊付款乃本件合夥工程之債務,理應由合夥財產先行清償。民法第69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綜上,本案被告之被繼承人庚○○顯應提出其所收受之合夥財產,依法優先清償原告先行代墊清償之債務。復本案兩件工程均已經兩造在案發前即已進行對帳清算。關於兩造業已完成對帳之事實,並經證人 楊惠茹 於97年9月25日出庭證稱在案,足見兩造確已完成對帳及清算之程序,僅係被繼承人庚○○事後反悔,不願依結算表返還原告上開代墊款項。如被繼承人庚○○否認有對帳及清算完結之事實者,原告也願與被繼承人庚○○重新進行清算,但因所有帳冊及原始收據均已在先前之對帳程序中全數交由被繼承人庚○○保管,為此如有重新對帳及清算之必要者,被繼承人庚○○應先提出所有帳冊及原始收據,以利清算。
㈢被繼承人庚○○與原告就系爭兩件工程之興建互為合夥關係
,彼此間僅有分紅拆帳之請求權,並無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換言之,原告得依合夥之法律關係請求庚○○分紅拆帳,將原告應得之紅利返還於原告或將被告先行取得之合夥帳款返還合夥事業等,自無適用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罹於時效之規定。
㈣就「和美鎮老人文康活中心新建工程」及「怡和世家27戶之
3樓透天住宅案」詳列工程支出及債務清冊如附表一、二,另工程收入即合夥財產清冊業如附表三、四所示。蓋「和美老人文康中心工程」合夥財產總財產24,040,996元總債務24,785,961元,合夥虧損金額744,965元,虧損由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庚○○依各2分之1之比例分擔,即各372,482.5元,原告持有合夥財產20,140,000元,均悉數清償並代墊支出清償合夥債務共計23,605,001元,目前原告已未持有任何合夥財產,且合夥事業尚積欠原告代墊款債務3,465,001元。被告之被繼承人庚○○持有合夥財產金額3,900,996元,扣減被告之被繼承人庚○○清償合夥債務之支出款項1,180,960元,餘額尚有2,720,036元,應優先提出清償積欠原告,剩餘744,965元之債務應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即被告之被繼承人庚○○應再給付原告372,482.5元。綜上,被告應先給付2,720,036元於原告,後再給付372,482.5元於原告,共計應給付原告3,092,518.5元。至於「和美27戶透天工程」合夥財產總財產37,604,431元,總債務37,086,412元,已清償35,703,927元,尚積欠1,382,485元債務未清償。依民法第697條第1項規定應優先清償後,合夥剩餘財產518,019元,而本案中原告代墊工程款1,382,485元,惟本件合夥財產餘額現金1,900,504元均由被告之被繼承人庚○○持有,本應先行清償前開債務1,382,485元,則兩造合夥財產餘額為518,019元,此案兩造尚得分配合夥財產各2分之1即259,0
09.5元,因此,被告應返還259,009.5元於原告。綜上,被告應先清償給付1,382,485元於原告,再分配給付259,009.5元於原告,共計應給付原告1,641,494.5元。兩造合夥事業業已解散,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即有協同清算合夥財產之義務,業如前述,爰依民法第692條第1項第3款、第694條第1項、第697條第1項、第2項、第699條規定,請求被告就先行領取之工程款償還合夥債務後,並給付原告原應受分配之剩餘財產合計共4,880,312元等情。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公司4,880,312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被繼承人庚○○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曾與原告就「和美鎮老人文康活
中心新建工程」及「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兩項工程為清算,庚○○之所以取得系爭二項工程之尾款,係因庚○○僱工完成和美鎮老人文康活中心新建工程,及賠償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之住戶而來,與合夥是否有關,已不無疑問,又原告既主張與庚○○間是合夥關係,則工程款應是合夥財產,屬於共同公有,在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原告請求被告之被繼承人庚○○給付工程尾款(即合夥財產),與法不合。再者,被告之被繼承人庚○○為合夥支出之工程費用4,332,563元,依法亦得請求償還。況且在合夥財產及合夥債務尚未釐清之前,原告依合夥關係向被告之被繼承人庚○○請求交付工程款,亦非民法第668條、第678條第1項、第682條、第697條第1項及第699條規定所許可。
㈡首先就原告聲稱是伊將工程完工及已將所有帳冊交給庚○○
,係在說謊,不論「和美鎮老人文康活中心新建工程」及「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兩項工程是合夥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實際施作、領款之人均是原告,被告並不否認,惟在上開二項工程施工後期,原告不僅有進度落後之情形,且未再進場施作,經業主再三反應,被告之被繼承人庚○○(亦為合夥人)才發覺事態嚴重,一方面請求原告提出工程會計帳冊,以核對帳目(按原告僅交出一些轉帳傳票,跟本無法核對帳目,判斷盈虧),另一方面與業主協商,並僱用工人將工程完工,此為業主之所以將工程尾款交給庚○○之原因,原告說工程是伊完工,且已將會計帳冊交給被告之被繼承人庚○○,明顯係在說謊。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因僱工完成和美鎮老人文康活中心新建工程,總共花費3,132,563元,此有被告之被繼承人庚○○給付之各項明細而與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之業主協商共賠償120萬元,合計支出4,332,56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㈢關於和美老人文康中心總工程款收入合計2,404,996元,其
中2014萬元由原告領取,工程尾款3,179,766元由被告庚○○於93年12月31日領取,另工程保留款721,230元嗣後亦被告被繼承人庚○○領取。惟被告之被繼承人庚○○亦因本件工程支付費用3,297,517元,原告並未算入。又保固期間和美老人文康中心所有保固處理與服務,均由被告之被繼承人庚○○親自或派人處理,原告已無法為修繕(目前已停止營業),若非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出面處理,則保留款有可能已被沒收,原告應無領取之權利。再關於怡和世家27戶新建工程款總額37,294,431元,原告已領取34,914,702元,尾款2,379,729元及保固款31萬元由被告之被繼承人庚○○領取,惟被告之被繼承人庚○○亦因本件工程支付費用2,807,800元,原告並未算入。
㈣關於原告提出和美老人文康中心工程款支出明細及憑證,被
告認為下列部分,不能列入計算,並表示意見如后:關於第14項點工,被告否認取走2,250元之憑證;關於第15項零星材料、第16項臨時電、圍籬烤漆、第17項保證金保費、第19項棄土、勞安、空污等,無支付憑證,不能列入計算;關於第21項天花板隔間牆,其中189,628元並未實際給付;關於第25項力霸鋁門窗、維幕牆,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取走180,294元之憑證;關於第26項油漆,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取走73,680元之憑證;關於第29項白鐵門窗,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取走305,080元之憑證;關於第31項管理費,僅有704,900元,而非892,498元;關於第32項工程損失,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有此損失,原告未檢附付款憑證;關於第33項事務費80萬元,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原告有實際支出,況且原告已請領第10項蔡先生事務費2萬元、第11項工地保險費98,440元、第17項保證保險金43,750元、第32項工程損失77,500元、第41項測試送驗費29,870元及第43項工程雜支73,732元等錢,如何再請領事務費,又原告未檢附付款憑證,不能列入計算;關於第35項花崗石工程,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未給原告325,892元之憑證;關於第38項景觀、草皮,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取走2,500元之憑證;關於第39項稅金,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取走13,954元之憑證;關於第41項測試送驗費,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否認取走3,540元之憑證;關於第44項代墊複檢費用80,480元、第45項代墊罰款74,119元、關於第46項代墊 胡麗娟 規費42,387元等,均是被告之被繼承人庚○○支付,原告並無有付款憑證;另第8、10、20、21、25、29、36項等未支付之工程款不能列入計算。
㈤關於原告提出和美27戶透天工程款支出明細及憑證,被告認
為下列部分,不能列入計算,並表示意見如后:關於第3項混凝土、第4項壓送、第6水電、第7頁安全圍籬、第9項保險費、第10項建材、第11項挖土機、第14項事務費、第15項追加工程管理費、第18項粉刷、第19項砂、第20項力霸鋁窗、第21項油漆、第22項切割、第25項化糞池、第26項防水工程、第28項稅金、第29項磁磚、第30項追加地坪、第31項貼地磚工資、第32項柏油路面、第33項扶手、第34項B1油漆及切割、第36項紅利、第37項土木修補、第38項補前院大理石等,均無轉帳傳票及支付憑證,不能列入計算;第五項模板中⑺3400元、⑻300000元無轉帳傳票及支付憑證,不能證明原告就該工程已付款;第17項白鐵門僅有80萬元之帳傳票及支付憑證,卻請求1,024,030元,超過224,030元部分不能列入計算;另外待付工程款部分,因未實際支付,故不能列入計算等語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查原告主張訴外人詮程公司於91年12月間,委由原告承攬施作詮程公司向彰化縣和美鎮公所標得之「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總工程收入金額為24,040,996元,訴外人詮濬公司於92年9月間委由原告承攬施○○○鎮○○段○○○○號等27筆土地之「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合建興建工程,總工程收入金額為37,604,431元。上開二項工程原告及被告之被繼承人庚○○訂有合夥契約,工程均由原告依約完工,然「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之工程尾款1,469,290元暨保固金721,230元、及「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之工程尾款2,379,729元暨保固金310,000元,均由被告收受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合作備忘錄2份為證,復據證人戊○○(前原告公司監工人員)到庭證稱:怡和世家及和美老人活動中心兩項工程均由其擔任監工,二項工程均由原告公司完工、收尾及驗收,怡和世家工程由原告公司有協助詮濬公司辦理7成交屋,其餘三成房屋鑰匙交給住戶「己○○」,由他轉交未辦理交屋之買戶,實際上辦理交屋之人為詮濬公司,和美老人文康中心驗收時有會同和美鎮公所承辦人丙○○、建築師及原告公司人員在場,有驗收通過等語在卷,並據證人丙○○到庭證稱:工程並未逾期完工,已驗收通過,保固期間發現小瑕疵會通知詮程公司癸○○及原告公司戊○○,他們即會派人前來維修等語,復為被告之被繼承人庚○○所不爭執,又「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保固期至98年11月9日止,保固金721,230元由詮程公司於95年12月25日更換為以定期存款質權設定方式保固,亦有彰化縣和美鎮公所97年10月20日和鎮建字第0970017555號函附卷可按,故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
五、又查,被告之被繼承人庚○○曾與原告公司之會計小姐楊惠茹對帳兩次,並向會計小姐取走帳冊及支出傳票憑證等相關資料;小包向原告公司請款時會附上憑證單據交給原告公司現場人員轉交或直接到公司交給會計小姐,後由工務部審核數量、進度及金額是否確實,初驗後估驗單交由原告公司乙○○批示,再由會計小姐依估驗單結果開立支票,通知廠商來領款,帳冊是依據憑證及實際付款金額相符而製作等情,業經原告公司前會計小姐楊惠茹到庭證述無訛,且庚○○之複代理人於99年1月7日言詞辯論時亦自承:原告在發生事情約3、4年前有將帳冊及原始資料交給庚○○,後庚○○於98年12月9日或10日將帳冊及資料全數交還予原告等語,惟原告陳稱部分帳冊及支出憑證庚○○並未交還原告,因此庚○○既曾向原告公司會計人員取走帳冊及支出憑證,則庚○○稱其已將取走之帳冊及支出憑證全部交還原告一節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否則原告稱因部分帳冊及支出憑證遭庚○○取走,以致本院囑託會計師就兩件工程予以鑑定支出成本,其所主張之支出項目及金額因欠缺部分支出憑證而無法核定時,即難謂原告所稱其因系爭兩項工程而支出之項目金額為不實在。
六、再查,原告給付予小包工程款後,小包所交付之發票,「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部分交予怡和園營造有限公司(簡稱怡和園公司)、「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部分交予詮程公司分別持以報稅,此為原告與庚○○所是認,經本院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調取怡和園公司及詮程公司92年1月至93年12月之進項發票,因該二家公司係媒體申報其進項發票未隨附送,故僅有進項發票明細資料可供參酌等情,此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99年3月19日中區國稅彰縣三字第0990008924號函附資料在卷可稽;又本院囑託會計師查核,查核報告中會計師查核說明欄之「核至原始憑證金額」係指原告所主張之支出項目中其支出憑證傳票及進項發票均具在且金額相符之部分,怡和世家工程為9,425,017元、和美老人文康中心為7,326,401元,會計師查核說明欄之「核至付款證明金額」係指有付款之支票憑據惟無進項發票可相對應,此情形可能是小包未開立發票或兩方約定不開發票,或小包持第三人發票請款,但實際上有支付票款,亦有可能原告係以支付現金,查核結果怡和世家工程為10,617,504元、和美老人文康中心為20,475,957元等情,此有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9年6月11日
()華中字第0172號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可憑,亦經鑑定人 蔡育菁 會計師到庭證述明確,因此就工程所支出之款項縱查無進項發票,亦不得謂實際上無該款項之支付,故尚不得以查核報告中「核至原始憑證金額」欄之金額作為認定原告工程支出之憑據,仍以「核至付款證明金額」較屬可採,是依會計師查核報告所示和美老人文康中心部份有付款證明者金額為20,475,957元,其中無付款證明之項目為零星材料、臨時電圍籬烤漆、保證金保費、棄土、勞安、空污、工程損失、事務費、稅金、電費、測試送驗費、工程雜支及代墊複檢費用等,上開項目難以認定與工程相關有確實支出之必要,因此原告就和美老人文康中心所支出之工程費用自應以有付款證明之部分予以認定,即20,475,957元;至於怡和世家工程部分欠缺付款證明之項目中混凝土、水電、壓送、安全圍籬、建材、挖土機、粉刷、砂、鋁窗、油漆、化糞池、防水工程、磁磚(大理石)、切割、扶手、追加地坪、貼地磚、柏油路面、土木修補等等,核其內容應可認與工程必要之支出相符,惟事務費(含守衛)、保險費、追加工程管理費、紅利等合計1,541,440元,則無法認屬工程之必要費用,應予扣除,因此原告主張其因怡和世家工程所支出之工程款項,扣除1,541,440元後應為35,544,972元。綜上,「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總收入金額為24,040,996元,原告支出20,475,957元,獲利金額應為3,565,039元,「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工程總收入金額為37,604,431元,原告支出35,544,972元,獲利金額為2,059,459元,兩工程合計獲利金額為5,624,498元,依原告與庚○○所簽訂之合作備忘錄第六條之約定:工程結算盈虧由甲、乙雙方五五拆帳分得,因此原告及庚○○就系爭兩項工程各可獲利2,812,249元,自堪認定。
七、另查,被告之被繼承人庚○○因「和美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及「怡和世家27戶之3樓透天住宅案」兩項工程,總計共收取工程尾款暨保固金4,880,249元,此金額扣除庚○○可獲利之金額後,其餘2,068,000元即為庚○○應交付原告之款項,又庚○○雖辯稱其亦因怡和世家工程支出工程款2,807,800元、因和美老人文康中心支出工程款3,297,517元,然於本院囑託會計師鑑定時,庚○○並未提出任何原始憑證及付款證明以實其說,是礙難認定所辯係屬為真,而證人癸○○固到庭證稱:老人會館由詮程公司得標,詮程公司將水電工程發包予 伊施作 ,庚○○是詮程公司之經理,剛開始工程是原告公司在做,後來業主找不到原告公司,就找庚○○收尾等語,然依證人所述縱使原告公司確實有未收尾之情事,亦係詮程公司為向業主負責而完成工作,亦非庚○○個人所施作,另證人己○○復到庭證稱:其並未與庚○○和解,因為房屋蓋好後並無何事發生等語,故庚○○主張其個人為系爭兩項工程支出上開工程費用,自無可採,是其辯稱原告請求之金額亦應扣除其所支出之工程費用,洵屬無據。
八、末按合夥因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而解散;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民法第692條第1項第3款、第694條第1項、第697條第1項、第2項、第699條定有明文。系爭兩項工程均已完工驗收交付業主,因此原告及庚○○就此兩項工程之合夥事業自已完成而解散,原告因而請求清算合夥財產分配利益實屬有據。
九、綜上所述,原告可請求庚○○交付因合夥財產可分配取得之利益為2,068,000元,被告為庚○○之繼承人依法自應繼承並負擔被繼承人庚○○此部份之債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6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庚○○之翌日(即97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份,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予准許,併此敘明。
十一、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幼華附表一:
┌───────────────────────────┐│和美老人文康中心工程支出即債務清冊│├──┬────────┬───────┬───────┤│編號│項目│已支付工程款│庚○○支付款項│├──┼────────┼───────┼───────┤│1│安全措施│374,410││├──┼────────┼───────┼───────┤│2│鋼筋│3,037,978││├──┼────────┼───────┼───────┤│3│組筋│867,772││├──┼────────┼───────┼───────┤│4│混凝土│1,790,487││├──┼────────┼───────┼───────┤│5│壓送│191,710││├──┼────────┼───────┼───────┤│6│模板│1,891,800││├──┼────────┼───────┼───────┤│7│防水材料及工資│73,997││├──┼────────┼───────┼───────┤│8│水電│3,549,000│231,000││││├───────┤││││120,000││││├───────┤││││66,284│├──┼────────┼───────┼───────┤│9│粉刷│1,416,400││├──┼────────┼───────┼───────┤│10│蔡先生事務費│20,000││├──┼────────┼───────┼───────┤│11│工地保險費│98,440││├──┼────────┼───────┼───────┤│12│挖土機│62,138││├──┼────────┼───────┼───────┤│13│抽水馬達租金│43,228││├──┼────────┼───────┼───────┤│14│點工│177,200││├──┼────────┼───────┼───────┤│15│零星材料│54,029││├──┼────────┼───────┼───────┤│16│臨時電.圍籬烤漆│58,215││├──┼────────┼───────┼───────┤│17│保證金保費│43,750││├──┼────────┼───────┼───────┤│18│廢棄物清運、鑿│││││井、整體粉光│30,598││├──┼────────┼───────┼───────┤│19│棄土.勞安.空污│77,390││├──┼────────┼───────┼───────┤│20│電梯│477,000│53,000│├──┼────────┼───────┼───────┤│21│天花板隔間牆│1,539,628││├──┼────────┼───────┼───────┤│22│建材│884,760││├──┼────────┼───────┼───────┤│23│鷹架│129,000││├──┼────────┼───────┼───────┤│24│砂│80,300││├──┼────────┼───────┼───────┤│25│力霸鋁門窗、│││││帷幕牆│1,768,237││├──┼────────┼───────┼───────┤│26│油漆│118,680││├──┼────────┼───────┼───────┤│27│鈦金字│43,274││├──┼────────┼───────┼───────┤│28│防水工資、│││││隔熱工程工資│165,520││├──┼────────┼───────┼───────┤│29│白鐵門窗│955,080││├──┼────────┼───────┼───────┤│30│木門│227,310││├──┼────────┼───────┼───────┤│31│管理費(詮程)│704,900│187,598│├──┼────────┼───────┼───────┤│32│工程損失│77,500││├──┼────────┼───────┼───────┤│33│事務費│800,000││├──┼────────┼───────┼───────┤│34│窗簾盒.踢腳板│81,765││├──┼────────┼───────┼───────┤│35│花崗石工程│1,000,000│325,892│├──┼────────┼───────┼───────┤│36│化糞池│104,500│10,500│├──┼────────┼───────┼───────┤│37│排水溝│99,500││├──┼────────┼───────┼───────┤│38│景觀.草皮│14,700││├──┼────────┼───────┼───────┤│39│稅金│292,329││├──┼────────┼───────┼───────┤│40│電費│31,854││├──┼────────┼───────┼───────┤│41│測試送驗費│29,870││├──┼────────┼───────┼───────┤│42│塑膠地磚│36,720││├──┼────────┼───────┼───────┤│43│工程雜支│73,732││├──┼────────┼───────┼───────┤│44│代墊複檢費用│10,300│70,180│├──┼────────┼───────┼───────┤│45│代墊罰款│------│74,119│├──┼────────┼───────┼───────┤│46│代墊胡麗娟規費│------│42,387│├──┴────────┼───────┼───────┤│小計│23,605,001│1,180,960│├───────────┴───────┼───────┤│總計│24,785,961│└───────────────────┴───────┘附表二:
┌───────────────────────────┐│和美27戶透天工程支出及債務清冊│├──┬─────────┬────────┬─────┤│編號│工程項目│已支付工程款│待付工程款│├──┼─────────┼────────┼─────┤│1│鋼筋│4,617,563││├──┼─────────┼────────┼─────┤│2│組筋│1,429,273││├──┼─────────┼────────┼─────┤│3│混凝土│4,119,695││├──┼─────────┼────────┼─────┤│4│壓送│510,640││├──┼─────────┼────────┼─────┤│5│模板│4,695,064││├──┼─────────┼────────┼─────┤│6│水電│2,870,896│44,124│├──┼─────────┼────────┼─────┤│7│安全圍籬│22,134││├──┼─────────┼────────┼─────┤│8│點工│491,350││├──┼─────────┼────────┼─────┤│9│保險費│45,000││├──┼─────────┼────────┼─────┤│10│建材│3,032,101││├──┼─────────┼────────┼─────┤│11│挖土機│341,213││├──┼─────────┼────────┼─────┤│12│鑿井│38,000││├──┼─────────┼────────┼─────┤│13│鷹架│388,988││├──┼─────────┼────────┼─────┤│14│事務費(含守衛)│600,000││├──┼─────────┼────────┼─────┤│15│追加工程管理費│396,440││├──┼─────────┼────────┼─────┤│16│臨時電│72,000│60,000│├──┼─────────┼────────┼─────┤│17│白鐵門│1,024,030││├──┼─────────┼────────┼─────┤│18│粉刷│5,540,694│-1,806│├──┼─────────┼────────┼─────┤│19│砂│505,150││├──┼─────────┼────────┼─────┤│20│力霸鋁窗│1,093,013│527,780│├──┼─────────┼────────┼─────┤│21│油漆│551,585││├──┼─────────┼────────┼─────┤│22│切割│68,840││├──┼─────────┼────────┼─────┤│23│油漆抿石子│75,000││├──┼─────────┼────────┼─────┤│24│鍛造欄杆│316,555││├──┼─────────┼────────┼─────┤│25│化糞池│344,200││├──┼─────────┼────────┼─────┤│26│防水工程│51,300││├──┼─────────┼────────┼─────┤│27│水溝蓋│100,550││├──┼─────────┼────────┼─────┤│28│稅金│382,176││├──┼─────────┼────────┼─────┤│29│磁磚(大理石)│1,258,850││├──┼─────────┼────────┼─────┤│30│追加地坪│57,878││├──┼─────────┼────────┼─────┤│31│貼地磚工資│258,354││├──┼─────────┼────────┼─────┤│32│柏油路面│83,400││├──┼─────────┼────────┼─────┤│33│扶手│285,600││├──┼─────────┼────────┼─────┤│34│B1油漆.切割│14,000││├──┼─────────┼────────┼─────┤│35│工程雜支│73,738││├──┼─────────┼────────┼─────┤│36│紅利│500,000││├──┼─────────┼────────┼─────┤│37│土木修補(癸○○)│30,200││├──┼─────────┼────────┼─────┤│38│補前院大理石│167,232││├──┴─────────┼────────┼─────┤│小計│36,056,262│1,030,150│├────────────┴────────┴─────┤│總計37,086,412│└───────────────────────────┘附表三:
┌───────────────────────────┐│和美老人文康中心工程收入即合夥財產清冊│├────┬───────┬──────┬───────┤│期數│原告領取│庚○○領取│領取時間│├────┼───────┼──────┼───────┤│第一期│7,000,000││92年11月6日│├────┼───────┼──────┼───────┤│第二期│6,400,000││93年2月13日│├────┼───────┼──────┼───────┤│第三期│1,000,000││93年4月6日│├────┼───────┼──────┼───────┤││1,100,000││93年4月22日││├───────┼──────┼───────┤││2,000,000││93年5月3日││├───────┼──────┼───────┤││2,640,000││93年5月3日│├────┼───────┼──────┼───────┤│第四期││3,179,766│93年12月31日│├────┼───────┼──────┼───────┤│保留款││721,230│97年12月│├────┼───────┼──────┼───────┤│小計│20,140,000│3,900,996││├────┼───────┴──────┴───────┤│總收入│24,040,996│└────┴──────────────────────┘附表四:
┌────────────────────────────────┐│和美27戶透天工程收入即合夥財產清冊│├──┬───────┬────────┬──────┬─────┤│期數│日期│項目│原告收款│庚○○收款│├──┼───────┼────────┼──────┼─────┤│1│92年10月1日│訂金│1,621,000││├──┼───────┼────────┼──────┼─────┤│2│92年10月23日│基礎完成│3,160,000││├──┼───────┼────────┼──────┼─────┤│3│92年11月28日│1F頂版完成│3,160,000││├──┼───────┼────────┼──────┼─────┤│4│92年12月19日│2F頂版完成│3,160,000││├──┼───────┼────────┼──────┼─────┤│5│92年12月31日│3F頂版完成│4,740,000││├──┼───────┼────────┼──────┼─────┤│6│93年3月15日│內飾粉刷完成│3,160,000││├──┼───────┼────────┼──────┼─────┤│7│93年4月5日│外飾粉刷完成│3,160,000││├──┼───────┼────────┼──────┼─────┤│8│93年4月26日│使用執照核發│3,160,000││├──┼───────┼────────┼──────┼─────┤│9│93年5月21日│內部磁磚、││││││樓梯完成│3,160,000││├──┼───────┼────────┼──────┼─────┤│10││道路瀝青、水││││││溝、水電完成│1,580,000││├──┼───────┼────────┼──────┼─────┤│11││交屋│1│1,260,000│├──┼───────┼────────┼──────┼─────┤│12││保固(壹年)││310,000│├──┼───────┼────────┼──────┼─────┤│13││增建工程----││││││詮濬(增加建坪)│4,059,527│165,009│├──┼───────┼────────┼──────┼─────┤│14││增加工程-----││││││詮濬(A3、F2)│45,000││├──┼───────┼────────┼──────┼─────┤│15││補化糞池│135,000││├──┼───────┼────────┼──────┼─────┤│16││轉建材收入│3,500││├──┼───────┼────────┼──────┼─────┤│17││補前院地地坪││73,365│├──┼───────┼────────┼──────┼─────┤│18││補前院圍牆││││││加高工程││92,120│├──┼───────┼────────┼──────┼─────┤│19││增建工程-地主等│1,399,900││├──┴───────┴────────┼──────┼─────┤│小計│35,703,927│1,900,504│├───────────────────┴──────┴─────┤│總收入37,60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