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68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張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
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
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金門縣金城鎮○○里○○00號」,另
原告所主張之合意管轄約定,乃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並
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
。被告復已於本案言詞辯論前,傳真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本件即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之聲請,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並取消本院103年8月11日下午
2時1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