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36號
原   告  禹振洲
被   告  于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8,850元(即
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之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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