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2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3年訴字第320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45,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