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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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戊○○
辛○○○丙○○丁○○乙○○被告台北市大安區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台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9,432,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82,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