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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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螺絲板手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四九號被告 林汶洲 涉嫌竊盜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螺絲板手一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汶洲因涉犯竊盜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四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螺絲板手一支,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竊盜案件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按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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