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16日簽發未載付款地,而票載發票地為金門縣金沙鎮之本票一件,票據號碼為CH464768,內載金額600,000元,到期日為94年9月1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部份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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