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6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雅嵐
被 告 呂采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5,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