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戊○○
丙○○乙○○丁○○己○○被告甲○○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忠義 被告 瑞豐 工程行即 林元瑞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媛法官陳世博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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