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肆萬伍仟玖佰元│HDF0四九六二│3551││││花蓮分行│││四││├─┼─────────┼─────────┼───────────┼────────┼────────┼──┤│2│甲○○│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年八月十日│伍萬元│HDF0四九六二│3551││││花蓮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