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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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視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懲治盜匪條例、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係假釋中之人犯,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如附表編號1、3之犯罪罪所處之刑視為已依規定減其宣告刑,與附表編號2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