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余忠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6月5日執行羈押,茲因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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