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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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親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三、確認聲請人自製家庭開銷表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項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以何者為準,並提出聲請前2年內(即民國95年8月14日至97年8月13日)必要支出數額之證明文件(例如:房屋貸款契約、膳食費用收據、加油站統一發票、社區管理費收據、停車費及汽車維修費收據、各類稅款繳款收據),並釋明其必要性及正當性。
四、釋明聲請人名下無房產卻須負擔房屋貸款之理由。
五、陳報聲請人存款總餘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釋明每月支出 林頡昀 之扶養費數額細目,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幼兒食品、尿布、醫療費用收據)。
七、提出聲請人擔任他人貸款契約連帶保證人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償債情形,若尚未履行完畢,則應加入債權人清冊;若已履行完畢,則應釋明有無向債務人請求清償。
八、陳報就所成立之協商共繳納幾期、何時毀諾。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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