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