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64號上訴人 屈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庚分公司、車青峰、 駱培真 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9年度訴字第28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