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 蘇月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俞善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