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金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8年6月11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並於11
0年1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許金龍於108年6月11日入監服刑,並於110年1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4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