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債權人 李永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進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簽約文件影本、購買祭品之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該通知已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經核債權人於109年12月29日所提出之陳報狀,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洪甄廷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