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緯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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