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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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240號抗告人甲○○指定送達處:
乙○○○指定送達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1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原法院97年度救字第1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23頁之裁定),業於97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第25、26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27頁)。是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