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西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2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8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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