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二)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仲裁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㈡字第59號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雅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溢繳仲裁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