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宜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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