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156號聲請人 呂晏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所明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同法第11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呂崇銘 之姊姊,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呂崇銘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呂柏達呂文玲 、林佳緯拋棄繼承後,呂崇銘之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 呂有連 、呂 蔡玉盡 ,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在呂有連、 呂蔡玉 盡拋棄繼承前,聲請人並無繼承權,是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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