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9號原告加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宗翰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 律師
周幸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77萬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2萬6064元,扣除先前已繳60萬6088元,尚應補繳1萬9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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