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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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8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富彬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